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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河曲县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信息发布者:海红果
    2017-07-11 11:15:23   转载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持户口薄回户籍所在村以户为单位办理参合手续,同一户中不得有人参合、有人不参合。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1日至11.30日。

    二、筹资标准

    2017年农村居民筹资标准达到6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财政补助63元,市、县财政补助63元,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

    三、门诊报销

    普通就诊:参保居民持新农合就诊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就诊,当场刷卡按8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为100元。


    大额门诊慢性病补偿:2017年对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等35种大额门诊慢性病进行限额补偿制度。补偿标准: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肺心病、活动性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银屑病、白癜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帕金森氏病、特发性紫癜、慢性化脓性骨髓炎、支气管哮喘、脉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00元/人·年;冠心病(非隐匿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2000元/人·年;重性精神病、癫痫病500元/人·年;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肾功能不全、终末期肾病、重症肌无力1000元/人·年。补偿办法:县内就诊的,凭新农合就诊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处方、正规门诊收费票据(限本年度)、检查收费票据(限本年度)等可以在就诊医院新农合补偿窗口按月(次)直接给予补偿,补偿按医药费用80%比例进行计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县外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回县政务大厅新农合窗口办理补偿。

    四、住院报销

    就医管理:参保患者需在本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的,持住(入)院证、新农合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到定点医院住院窗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入)院手续;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须填写《忻州市城乡居住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本案表》,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确认盖章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院和市外医院住院的,须在住院7日内,住院少于7日的应在出院前,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办案手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自行转往市外住院的,须填写《忻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办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表》,由参保人员申请、村委会确认盖章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依据收费标准,市内三类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支付比例80%;市内二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75%;市内一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支付比例65%;市外省内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支付比例60%;省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500元,支付比例55%。年最高支付限额70000元。费用结算 :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持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收据、费用明细表、病例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到县政务大厅新农合窗口申报。经急诊、抢救转为住院的还需提供急诊挂号手续、急诊收据、急诊病例和急诊诊疗手册等资料。申报日期在24日以前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次月月末前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员的社保卡账户;申报日期在25日以后的,报销时间顺延一个月。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域内住院正常分娩,在享受住院分娩补助的基础上,其余费用新农合给予全额支付。


    重大疾病报销: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治疗包括低/无苯丙氨酸配方粉和低/无苯丙氨酸蛋白粉,限国产)、尿道下裂、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等省定的24种重大疾病患者拿医疗卡、户口簿、身份证和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填写《山西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审批表》,到重大疾病省、市级定点医院救治,按病种限额付费、及时结报;凡不在重大疾病省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按普通住院补偿比例办理。

    五、大病保险

    参保患者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的医疗费用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均可以申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降到5000元,报销比例5个费用段均提高2个百分点。即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5-10万元、10-20万元、20-30万元、3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分别由55%、65%、75%、80%、85%提高到57%、67%、77%、82%、87%。

    咨询电话:0350-722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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